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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第二十八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1-10-02 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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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绵阳市人民政府 第28批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2SC202109220052 锦绣澜山工地每天晚上违规施工,噪音污染严重。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噪音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锦绣澜山项目位于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46号,为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9月开工建设,预计2023年10月竣工,建设单位是绵阳市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绵阳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现场调查情况。
收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工作组第一时间深入施工现场,经询问各参建单位相关负责人,调取项目近期施工现场夜间监控录像、项目施工日志等资料,查阅市住建委视频监控平台后台监控数据,均显示该项目近期无夜间施工行为,但该项目在前期因边坡抢险、混凝土连续浇筑等需要连续施工作业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证后,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产生噪声,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关于“锦绣澜山工地每天晚上违规施工,噪音污染严重”问题。
责任领导: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责任单位: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涪城区住建局、涪城区综合执法局、涪城生态环境局、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绵阳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任 
        涪城区住建局局长                    
        涪城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洪球
        涪城生态环境局局长                
        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主任         景兆钧
行政处罚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绵阳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了约谈,要求绵阳市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时间,非必须不得夜间施工;优化施工工序,尽量减少在夜间、中午12时至14时、节假日及周末涉及较大噪音施工行为,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回访情况:2021年9月24日,工作专班成员到被投诉点位周边随机回访群众代表7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均表示认可。
已办结
2 X2SC202109220162 富临集团将涪城区小北街富临外滩花园小区2层底租给美惠超市,超市中央空调主机放在小区2期5栋和7栋之间,空调噪音和振动严重影响居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噪音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美惠超市位于涪城区小北街7号富临外滩花园B区,2018年10月26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烟草制品、酒类、食品、日用百货、体育用品及器材销售等,经营场所面积2600平方米。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美惠超市中央空调主机实为冻库空调冷却塔,该冷却塔安置在小区2楼外支架位置,距离小区住户房屋卧室较近,运行过程中产生噪音和震动,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属实 关于“富临集团将涪城区小北街富临外滩花园小区2层底租给美惠超市,超市中央空调主机放在小区2期5栋和7栋之间,空调噪音和振动严重影响居民”问题。
责任领导: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洪球
责任单位: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涪城生态环境局、涪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洪球
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童小刚
涪城生态环境局局长            
涪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涪城区城厢街道办事处主任      
1.行政处罚情况: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要求美惠超市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将外机移至负一楼,底座安装减震垫,解决噪音和震动问题,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整改;二是整改完成后由美惠超市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噪音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三是由涪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城厢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群众工作,跟进整改进度,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回访情况:2021年9月24日,工作专班到美惠超市所在的富临外滩花园小区,入户回访产生噪音的冷却塔周边的住户5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均表示认可。
已办结
3 X2SC202109220139 永昌镇石梯村村办公楼旁木材加工厂,长期占用集体土地生产,占用耕地堆放木料,厂区未封闭,生产时噪音和粉尘很大。 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 噪音 一、基本情况:投诉人反映的永昌镇石梯村村办公楼旁木材加工厂实为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石梯木材加工厂,厂址位于原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石梯村2组 ,现为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新华村10组(新华村委会旁)。厂区占地面积6.73亩,于2007年3月建成投产,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木材加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6MA63MWF896,),取得了环保临时备案现场审核意见(北环〔2018〕16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北集用(2014)第32888号)。                                                                                                            
二、现场调查情况:1.关于“长期占用集体土地生产”问题。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该加工厂占用村集体土地3.85亩,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3.01亩,购买原石梯村房屋10.5间共0.84亩,属合法用地。
2.关于“占用耕地堆放木料”问题。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加工厂占用耕地2.88亩堆放原木,原木材积约480立方米。
3.关于“厂区未封闭”问题。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该企业按照环保临时备案提出的整改措施,搭建框架彩钢棚结构,对厂区外围进行了半封闭。
4.关于“生产时噪音和粉尘很大”问题。经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2021年9月23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木材加工厂进行了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北环监字〔2021〕第0906号)敏感点噪音监测结果为54.7分贝,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二类标准限值。根据《监测报告》(北环监字〔2021〕第0905号)噪音监测结果显示:1号(厂区大门)64.7分贝、2号(厂区右侧)58.7分贝、3号(厂区左侧)61.5分贝,1号、3号点位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二类标准限值(标准值为60分贝);2号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二类标准限值。2021年9月23日,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精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木材加工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SCJB02202109306)检测结果表明:颗粒物检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部分属实 责任领导: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勇
责任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永昌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母全金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衡永志
         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吴晓红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陈仁毅
         永昌镇人民政府镇长张维刚   
一、调查处理情况。(一)关于“长期占用集体土地生产”问题。1.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处理。2.整改措施:对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3.01亩的集体土地按程序立案查处。(2022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永昌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母全金、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衡永志、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吴晓红、永昌镇人民政府镇长张维刚
(二)关于“占用耕地堆放木料”问题。1.行政处罚:无。2.整改措施:责令该加工厂清理占用耕地堆放的木料,恢复耕种条件。(2022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永昌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母全金、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衡永志、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吴晓红、北川羌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陈仁毅、永昌镇人民政府镇长张维刚
(三)关于“生产时噪音很大”问题。1.行政处罚:无。2.整改措施:一是督促企业明确生产时间为早8点至晚22点,降低夜间噪音排放。(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二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企业噪音限期整改,加装隔音设施,降低噪音排放。(2022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永昌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母全金、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衡永志、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吴晓红、永昌镇人民政府镇长张维刚
二、 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7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11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阶段性办结
4 X2SC202109220158 西平镇古房沟村,一养牛户养殖场建在村民院落内(距离村民不到10米),养殖污水直接排放,村内臭气熏天;镇上不能按时清运村上垃圾转站的垃圾,污水乱流,渗入饮用水井。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大气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西平镇古房沟村位于西平镇城郊片区,2020年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原古房沟村、原核桃沟村合并为核桃沟村。原古房沟村有2户养牛户,其中养殖场地距离最近的农户房屋不足10米。养殖场设计存栏量为70头,现存栏40头,该户实行干清粪污工艺,建设有沼气池1口容积70m³,废水储存池1口容积10m³,堆粪棚1处面积60㎡,酒糟堆料池1处容积8㎡,用于堆放喂养牛的酒糟。与6户农户签订了粪污消纳协议,落实消纳粪污的土地65亩,养殖废水经管道用于还田消纳。
西平镇古房沟村位于西平镇城郊片区,2020年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原古房沟村、原核桃沟村合并为核桃沟村,全村下设8个组,共有1034户、2774人,幅员面积4.5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558亩、林地面积2391亩,该村位置不属于禽畜禁养区、限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该村1—5组安装有自来水管,使用自来水的农户为127户232人。该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垃圾桶收集,垃圾转运车辆转运,全村现有垃圾桶86个,垃圾转运车辆2辆(电动三轮车),每天上午9:00前由保洁人员将垃圾桶内垃圾转运至峨山临时中转站,再由绵阳市第二垃圾焚烧发电厂转运焚烧处置。
二、现场调查情况。
1.关于“西平镇古房沟村,一养牛户养殖场建在村民院落内(距离村民不到10米),养殖污水直接排放,村内臭气熏天”问题基本属实。
(1)关于“养牛户养殖场建在村民院落内(距离村民不到10米)”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养殖场距离最近的。农户房屋不足10米有一个刘某的养殖场,于2007年开始从事养殖,后因灾后重建,养殖场周边先后新建了5户农户住宅。
(2)关于“养殖污水直接排放”不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刘某的养殖场建设有尿液储存池1口(容积10m³),沼气池1口(容积70m³),与6户农户签订了粪污消纳协议,落实消纳粪污的土地65亩。经现场踏勘,现场未发现养殖污水直排现象,现有的养殖污水处理方式为通过管道输送还田利用,该处理方式符合《三台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要求。
(3)关于“村内臭气熏天”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因养殖管理不规范,圈舍脏乱差,且距离周边住户不足10米,存在臭气问题。距离养殖场600米的堆粪棚封闭不到位,清运不及时,存在臭气问题。酒糟堆料池内酒糟发酵发酸,散发异味。
2.关于“镇上不能按时清运村上垃圾转站的垃圾,污水乱流、渗入饮用水井”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核桃沟村辖区内未建有垃圾转运站,村内现配置有86个垃圾桶,均于每天上午9:00前由保洁人员进行清理,现场未发现垃圾桶满溢,也未发现周围有散落垃圾。垃圾桶摆放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水井,无工业企业和加工作坊,不存在污水乱流、渗入饮用水井情况。
部分属实 一、处理情况
关于“西平镇古房沟村,一养牛户养殖场建在村民院落内(距离村民不到10米),养殖污水直接排放,村内臭气熏天”问题。
责任领导:西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周林杰;责任单位:西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西平畜牧兽医站站长吴金。
1.行政处罚情况。不予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由西平镇人民政府负责,永久拆除堆放酒糟的堆料池(已完成);二是由西平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养牛户刘某对圈舍内的粪污及时清运、定期消毒(长期坚持);三是由西平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养牛户刘某完善堆粪棚密闭,减少臭气逸散(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四是由西平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刘某另行科学选址搬迁养殖场(202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回访情况
2021年9月24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小区、村社回访群众代表2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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