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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新中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沥青砂石加工及水泥稳定碎石生产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6 文章来源: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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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四川新中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沥青砂石加工及水泥稳定碎石生产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27日-2026年2月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沥青砂石加工及水泥稳定碎石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

三、建设单位:四川新中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四川久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四川新中能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拟租用绵阳英达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位于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狮庵村二社)实施“沥青砂石加工及水泥稳定碎石生产项目”(代码:2506-510704-04-01-206031),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条水稳拌合生产线(布设水泥罐、拌缸、水箱、给料斗、出料斗、螺旋输送机等设备),新建一条冷补沥青砼生产线(含破碎筛分工序厂房、加热拌合工序厂房,布设给料机、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斗、提升机、烘干筒、拌合缸、沥青储罐、沥青加热罐等设备)、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原料堆场、沥青再生料出料区域、沥青再生料暂存处、水泥罐、沥青储罐、库房等)、辅助工程(地磅房、实验室)、办公室、环保工程(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及危废间等)等。建成后,年产水泥稳定碎石100000吨,冷补沥青料30000吨。水稳拌合生产线的砂、碎石、水泥全部外购,场内不进行砂石加工。

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按国家、四川省及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须满足《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确保噪声不扰民,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要求;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已有设施处理后由污水罐车运至七星坝污水处理厂;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废包装材料及时交由资源回收利用部门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项目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地面洒水降尘;洗车废水经洗车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洗车;生活污水依托绵阳英达路面科技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由污水罐车运至七星坝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后排入涪江。

(三)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车辆运输扬尘采取地面硬化、定期清扫、洒水、车辆冲洗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原料堆场、投料粉尘、物料输送粉尘、破碎筛分粉尘、沥青再生料烘干粉尘等产生区域封闭、厂房密闭,并采取四周设置围挡、喷雾降尘、定期清扫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冷补沥青砼生产线厂房密闭,沥青再生料卸料入斗粉尘、沥青再生料烘干粉尘和沥青烟气经集气罩或管道收集,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上述排放废气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4-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沥青烟、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VOCs、苯、甲苯、二甲苯)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中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无组织有机废气(含各污染物项目)排放执行《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5排放限值要求、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加强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废气处理过程的管控,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同时根据报告核算,以项目用地范围边界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集中居民区等敏感建筑。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艺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封闭并使用吸/隔声材料,搅拌机、水泵、给料机、鄂式破碎机、振动筛、圆锥破碎机、提升机等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其中圆锥破碎机、鄂式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等设备应设置为半地下式),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洗车污泥、除尘器收集粉尘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油桶、废含油棉纱等危废分类暂存后交由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六)项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企业须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间、沥青罐区、大型设备区域等重点防渗区域须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落实安全生产,加强原辅材料(沥青铣刨料、沥青、机油等风险物质)输运、储存以及使用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企业突发环境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企业应落实报告要求的清洁运输方式,采用国六或新能源汽车运输废水或固体废物。

七、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属于允许类。游仙区发展和改革局具文(川投资备[2506-510704-04-01-206031]FGQB-0441号)予以备案。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项目在原绵阳英达路面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不新增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根据绵阳市游仙区行政审批局具文《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绵游审批林地许临字〔2023〕第005号)、绵阳市游仙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具文《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绵游审批林地许临字续〔2025〕第1号)、绵阳市游仙区自然资源局具文《关于沥青砂石加工及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绵游自然资复〔2024〕13号)及用地红线文件证明项目所在地块为工业用地和林地。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建设符合游仙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816-2316809(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窗口)

通信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玉泉中路(园艺山集中办公区8号楼A区)10-1号

邮编:6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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