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晓川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我市秋冬季临时尾号限行进行合法性解释的建议》(建议第29号)收悉。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经会同市司法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秋冬季临时限行措施和橙色预警启动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是否有区别”的问题
我市历年来秋冬季(11月至次年2月)气象扩散条件较差,易出现重污染天气,按照《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绵府办发〔2022〕20号)相关要求,为有效应对重污染过程,减轻空气污染影响,我市在秋冬季会根据污染预测形势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其中一项强制性减排措施为市城区机动车实行尾号限行。但由于气象条件的不确定性,导致预警的启动和解除较为频繁,群众普遍反映限行措施的机动性太强,不利于安排交通出行。对此,市人大代表在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分别提出提案和议案,社会各界均有反映在秋冬季实行机动车常态化限行的呼声。我市部分城区秋冬季特殊时段机动车临时限行政策因此孕育而生,与橙色预警限行有区别。
二、关于“我市秋冬季临时限行措施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限行是否符合《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问题
在《关于实施绵阳市部分城区秋冬季特殊时段机动车临时限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起草阶段,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了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专项论证,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市公安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相关部门完成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
市司法局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通告(送审稿)》开展合法性审核,并邀请三名法律顾问参与审核。经全面审查,市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认为该文件“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程序正当、内容合法”。最终,《通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实施。
《通告》公布后,广大市民对限行政策比较关注,如有热心市民对《通告》提出了建议审查申请。根据其申请,市司法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予以书面答复:经再次审查,《通告》规定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2月10日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期间采取临时限行措施,即该措施是针对重污染天气的临时限行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等规定。
三、关于“我市秋冬季实施临时限行措施是否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问题
我市实施部分城区秋冬季特殊时段机动车临时限行政策主要目的是有效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减轻道路交通拥堵,实施时间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2月10日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期间,每日7:30至20:00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措施”,该措施有利于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腾出环境容量,降低污染天的发生概率,减少应急预案的启动,从而减轻对企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我市部分城区秋冬季特殊时段机动车临时限行政策不属于《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中“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的情形。
四、关于“我市秋冬季机动车临时限行措施实施时间是否固定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2月10日期间”的问题
我市秋冬季机动车临时限行措施每年启动时间会根据当时我市空气质量状况而定,若空气质量指数从11月10日起持续为优良,限行启动时间将顺延,当大气污染物累积恶化到一定程度才适时启动限行措施。限行措施一经启动将持续执行该项措施,在每年2月10日前将提前组织精准研判,根据空气质量状况确定是否提前结束限行措施。如2024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进行研判分析,决定于12月2日正式启动秋冬季机动车临时限行措施;为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安心享受春节假日旅程,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决定于2025年1月24日20时起,解除秋冬季机动车临时限行措施。通过“精准启动+柔性解除”的模式,既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又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