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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9 文章来源: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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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五类情形。《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目前,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裁量系数尚无明确规定。为规范案件办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于19日—29日期间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29日前将意见建议及理由反馈至852904131@qq.com

联系人:刘欢  08162228249;黄剑秋  08162240275

附件: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9


附件

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五类情形。《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目前,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裁量系数尚无明确规定。为规范案件办理,现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相当。

二、案件当事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或者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符合第二条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下浮额度设定4个梯度,分别为5%10%15%20%。初始下浮额度为5%,每存在一个下列情形,则上升一个梯度:

(一)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不良社会反响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的;

(三)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积极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下浮额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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