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是指依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二、2026年名单更新情况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及年度更新要求,系统核对辖区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核查2025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在100吨以上的企业,并结合近三年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系统,同时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予以剔除。坚持动态更新,确保监管名单“有进有出、应纳尽纳”。
通过动态更新,能够精准识别排污量较大、环境风险较高、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企业,有效避免“一刀切”管理,推动有限的执法资源和监管力量从“全面撒网”向“重点突破”转变,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和环境风险点的精准防控。
三、纳入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做什么?
(一)纳入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噪声等重点监管企事业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四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四条“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年度环境信息。
(三)接受重点排污单位“双随机”执法抽查。
重点排污单位“双随机”比例高于一般企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四)接受监督性监测,开展自行监测。
《四川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土壤重点单位认真开展年度自行监测,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
(五)其他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四川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履行工作指引(试行)》
重点监管单位在新、改、扩建,生产运营和关闭退出各个阶段均应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主要包括:
新、改、扩建阶段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管理制度等。
生产运营阶段应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
关闭退出阶段应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制度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