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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09 文章来源: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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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绵环发〔2025〕4号)。

一、制订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五类情形。《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目前,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裁量系数尚无明确规定。为规范案件办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系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二条(五)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六条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川环规〔2024〕4号)“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主要内容

在《通知》中,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浮额度设定4个梯度,分别为5%、10%、15%、20%。综合考量环境违法行为是否产生不良社会反响、是否主观故意、是否首次违法、是否积极整改等情形,根据满足条件的多少,确定具体下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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